捍卫公司利益,明晰股东责任——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胜诉纪实

代理律师:马文斌、陶彬彬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案情回顾】

A公司诉股东甲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源于A公司认为股东甲作为公司股东,未经合法程序占用公司资金,侵害了公司财产权益。A公司要求股东甲返还其占用的95068.99元。一审法院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A公司的上诉请求。

【案涉当事人关系图】

 


【案件争议焦点】

1.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A公司主张其于2024年4月才通过查阅公司账簿发现股东甲的侵权行为,诉讼时效应自此起算;股东甲则认为A公司早在2019年至2021年期间就已知道相关转账行为,诉讼时效已过。

2.股东甲是否损害了A公司的利益:A公司认为股东甲占用了公司资金,构成侵权;股东甲则辩称其收取的款项是其配偶丙作为公司实际经营管理者的报酬,且转账行为均有合法依据。

【代理意见】

作为股东甲的代理律师,我们始终坚持以下几点核心意见:

诉讼时效已过:A公司在2019年至2021年期间已多次向股东甲转账,且每笔转账均有明确的财务记载,A公司理应知晓相关资金往来。因此,A公司于2024年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资金往来合法:股东甲作为公司股东,其与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正常的商业管理行为,A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股东甲存在恶意侵占公司资金的行为。双方资金往来的差额仅是结果,不能以此倒推股东甲存在侵权行为。

举证责任在A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A公司作为原告,负有举证责任。然而,A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股东甲存在侵权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院裁判观点】

关于诉讼时效:二审法院认为,A公司主张的转账行为虽发生在2020年至2021年期间,但A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未进行年度财务审计,且公司账簿一直由代账公司保管,直至2024年4月才取回账簿并发现侵权行为,具有合理性。因此,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关于股东甲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二审法院认为,A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股东甲或其配偶丙存在恶意侵占公司资金的行为。双方资金往来均有明确的备注用途,且A公司未能证明转账行为系由股东甲或丙发起或指示。因此,A公司主张股东甲损害公司利益的理由不成立。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判决:



2025/2/27 10:21:26 shenlun